我是哈尔滨的,中国现在还要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来抵抗中国这种不合理
房屋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哈尔滨住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业主维权 律师解答共有3条 住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按购房款2-3%的比例交纳。
哈尔滨维修基金缴纳标准2016 房产纠纷 问题相似,细节或证据不足,立即获取针对解答 提问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还有疑问?
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楼,84682150 84682152 2松北区维修资金管理所受理窗口 ,松北去松北一路8号 , 88100196 3哈市住房局开发分局银行收款窗口,南岗区长江路151号 82301637 4道理房产交易所银行收款窗口,道里区经纬七道街3号。
你好,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哈尔滨新房维修基金收取标准2021
哈尔滨新房维修基金收取标准2021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
哈尔滨市房屋维修基金是由每年度的城市房产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从房产税中按比例收缴一定金额用于建立基金,以确保城市住房的维修工作以及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哈尔滨市设立的,为解决居民家庭中出现的房屋维修问题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居民家庭中出现的房屋维修问题,包括房屋漏水、墙面开裂、电路老化等问题。
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哈尔滨市设立的一项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和解决哈尔滨市内房屋维修问题。哈尔滨房屋维修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拨款、业主缴纳以及社会捐赠等。拨款是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用于支持那些经济困难、无法承担维修费用的业主。
我在哈尔滨南岗买了一套二手房,是94年的房子,卖方开始时说房屋维修基金如果没有交过,就由他们交,后来。
哈尔滨住房维修资金多少?
哈尔滨市住房维修资金是指为了解决老旧小区住房维修的资金,由给予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
方法如下:到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进行现场缴纳。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缴纳。到银行柜台进行缴纳。
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楼,84682150 84682152 2松北区维修资金管理所受理窗口 ,松北去松北一路8号 。
房改房每米18元,高层每米32元, 其他每米20元。
契税:(更名过户)按照你提供的成交价格算:评估价格的%1即为1600元 住房维修基金建面每米乘以20 你的建面为70米乘以1.49等于104.3 米 乘以20等于2086元 工本费80元 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建面每米乘以6元(其实是买卖双方各3元)104.3乘以6等于625.8元 共计:4391元 注意:。
哈尔滨住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房屋维修基金 收费标准是商品住宅业主或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的形式交付的,交付的标准是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到8%。首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数额还会进行公布,并适时调整。
法律客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回答1 :入户的时候都有入户通知单 上面有维修资金这个项目 有正规的黑龙江省统一发票
回答2:交过维修资金的手里应该有票据 可去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查询 或 到(房产局调档)(以办照的 没办照的手里肯定有票据
回答3:这个问题没看明白 抱歉 但我说下 维修资金是终身的 1个房子 就交1回
回答4:公产房的确不用交纳维修资金 因为是管房单位自己修理和维护 至于您所说的 机场路三精家园为什么通知要缴纳维修基金 这个可能是管房单位已经将这个小区移交到地方物业管理 您可以咨询当地房产局的物业办。
法律主观:房屋维修基金的申请: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至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