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刘志远 每经编辑 杨夏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冀中能源(维权)(SZ000937,股价6.34元,市值224.03亿元)控股公司被罚83.76万元;而因为同样的理由,海螺水泥(SH600585,股价24.13元,市值1279亿元)控股公司也收到了65.688万元罚单……
2024年12月第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84期。
根据12月第三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8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冀中能源间接控股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8家上市公司。其中,7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8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06.93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成为在本期突出的环境违法行为。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东林草罚决字[2024]第042号”的处罚书显示,冀中能源间接控股的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东煤业),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范家塔社和潮脑梁村火盘社境内实施的煤场及办公生活区建设项目,其中煤场于2011年8月份动工,办公生活区于2021年8月份动工,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嘉东煤业被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东胜区分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83.76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11月27日。
12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冀中能源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2月19日,记者多次拨打冀中能源的公开电话,暂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拨打嘉东煤业公开电话,接线人员表示,其对处罚的情况暂不了解。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更多回复。
本期数据还显示,海螺水泥控股公司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德水泥)也因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罚。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英城执罚字[2024]59号”的处罚书显示,经鉴定,英德水泥在英城街道辖区的矿山分厂内未取得林地审批手续使用林地共计6个地块,合计占用林地面积为32926平方米(折合49.39亩),其中:一、30533平方米(折合45.8亩)现状已不具备林业种植条件;二、747平方米(折合1.12亩)现状通过覆土措施可以恢复林业种植条件;三、未破坏(悬空建设输送带)面积1647平方米(折合2.47亩)。市林业局出具回复,上述地块属于林地且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英德水泥被英德市人民**英城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占用林地面积为32926平方米(折合49.39亩)地块的林地原状,并罚款65.688万元。
12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海螺水泥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欲了解更多信息。12月19日,记者多次致电海螺水泥,均暂无人接听。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得公司方面的反馈信息。
环保处罚:华新水泥控股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罚
本期,华新水泥(SH600801,股价12.19元,市值253.43亿元)控股公司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新)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罚款10万元。
重庆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文号为“永环执罚[2024]35号”的处罚书显示,2024年8月15日至8月1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华新进行了执法监测,2024年9月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ZF007号)显示,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6-2023)标准限值规定,重庆华新2024年8月15日窑尾排气筒A-A排放颗粒物浓度超标1.8倍。重庆华新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被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罚款10万元。
12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华新水泥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2月19日至20日,记者多次拨打华新水泥公开电话,均暂无人接听。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得回应。
除 此 之 外 ,江 西 长 运(SH600561,股价6.23元,市值17.72亿元)控股公司新余长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被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0.7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及管理)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实习生范备齐、简瑀谦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