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维修基金一般交多少钱?
上海新房购房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如下: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
2022年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缴费标准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上海物业维修基金;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上海物业维修基金。
根据上海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是适用的缴纳条件:物业性质:住房维修基金适用于居民自住的普通住房、单位集体宿舍、共有产权住房等。商业性质的房产通常不需要缴纳。房屋面积:个人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或套内使用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的,需要缴纳住房维修基金。
上海新房维修基金多少钱
上海新房维修基金多少钱 买房人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楼部缴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楼部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执行标准为:高层90元/㎡、多层50元/㎡。
法律主观:维修基金的收费是:商品住宅业主或非住宅的业主会先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付的标准是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到8%。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还会进行公布,并适时调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标准如下: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上海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什么商品房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的,这个比例的确定是全国通用的,而且从2008年新规定执行方法沿用至今,建议近期考虑购置商品房的朋友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下具体的收费标准以及个人要缴纳的费用等。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上海维修基金,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个人购。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上海维修基金的计算公式是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纳房屋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公共维修基金缴费标准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每个城市不尽相同。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维修资金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其中,没有电梯的房屋,业主按35元/㎡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65元/㎡交存。维修资金使用以后,如果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业主要续交,数额不应少于业主首次交存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法律分析:维修资金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其中,没有电梯的房屋,业主按35元/㎡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65元/㎡交存。维修资金使用以后,如果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业主要续交,数额不应少于业主首次交存的标准。
法律依据:《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
(二)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配套建筑,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5%。
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