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天然气软管一般是多少米?国家是否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天然气软管原则上不要超过2米 ,并且经常检查,。技术要求1-2年必须更换,如果临时用气还可以长一些,如果长期使用,尽量采用金属管 ,与燃气灶接头处也可以采用金属软管,安全系数高。如果天然气管较长,要注意管的安全防护,尽量贴墙走,以防意外碰破燃气管发生危险。
⑤、在使用煤气灶时,必须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如一次未点着时,应立即关气,稍停片刻待煤气散尽后再按要求重新点火。 ⑥、发现漏气,应立即采取通风措施,熄灭周围火源,切勿开启电器,并通知供气部门检修。任何情况下都严禁使用明火试漏。
燃气灶不合格应该处罚厂家 不合格燃气灶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定该燃气灶是否合格首先要看有无正规生产资质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法律分析:直接拨打当地12345热线即可,也可以找燃气公司管理部门或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对家用的燃气灶火力标准来说,4.0kw以上就足够用了,要是能做到4.2kw-4.5kw火力,那就正符合了大多数人想要的“饭店里炒出来的滋味”,因此,买集成灶的时候尽可能朝这个火力标准靠近,总不会错。
链工宝全国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答案是什么
5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BCD)。 A、责令学习交通法规 B、警告、罚款 C、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D、拘留 5大量事故统计表明,(ABD)是引发事故发生的三大原因。
近日,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再度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是违反了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32.精神病人放火,没有人需负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私自安装燃气灶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燃气行业价格政策和调控措施,并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组织实施。 十 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负责对本市燃气市场、燃气器具市场的稽查,依法对违法、违章行政行为案进行行政处罚。协同和指导县(区)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稽查工作。
私自开通天然气犯法吗?
犯法的,天然气是易燃易爆物品,私自开通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出现爆炸,后果很严重的,天然气管道的开通,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一系列的严格检测。
”第十七条修改为:“用户使用天然气器具,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除居民家用天然气灶具外,均应由具有安装城市燃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经供气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和区、县(市)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器具销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实际收费情况是:在安装服务范围内的农村天然气用户按4500元户计算,管道超长仍按4500元户收取。
燃气地暖在使用过程中主要消耗的能源是天燃气,目前北京市燃气费用为2.3元/立方气。那么每天的燃气使用费用大概为2.3*15=34.5元,一个月的燃气地暖使用费用不足一千元,相比其他采暖方式燃气地暖费用还是很节省的,另外燃气地暖可以自由开关,不受时间和物业限制是未来独立供暖的发展重要趋势!
燃气灶不合格停气后,应: 1. 停止使用不合格燃气灶; 2. 购买并安装符合标准的燃气灶; 3. 联系燃气公司申请复检,确认安全后恢复供气。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浅层气开发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
(二)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气计划;
(三)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四)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依法开发浅层气;
(五)负责全市供气区域划分和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审批;
(六)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管理;
(七)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管理和推广工作;
(八)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天然气发展规划;
(二)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第七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对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天然气发展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平稳供气的要求,确定用气结构、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设置。第九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设工程任务。第十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
(一)国家和地方投资;
(二)引进外资;
(三)银行贷款;
(四)征收用气初装费;
(五)其他资金。
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第十二条 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应当使用具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器具。除民用天然气灶具外,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定安装、维修,安装不合格或由非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
市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器具销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装、维修规程和标准。第十四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